接續上次的話題,我想談談教會的教導,與永恒的真理之間的關係。
如今,教會不再支持君主專制了、不再反對女性領導人了(有些教會還是反對的)、不再視女性為次等且不潔、不再支持蓄奴、不再主張夫妻在特定節期不得行房、不再反對避孕(天主教會仍然反對)...
但教會仍然主張同性戀是罪(大部份教會)、反對離婚(大部份教會)、反對婚外性行為... 請問,兩千年來,教會不斷地修正立場、改變「罪」的清單,而且,都以「聖經」為根據,我們真的確定,今天教會所大聲指摘的罪行,不會被明天的教會所廢棄嗎? 所謂「聖經無誤」、「奉行聖經」,只不過是教會中有權力者的誑言,他們選擇性的遵守聖經的教導,對照教會歷史上立場的漂移,只顯得十分地諷刺。
以下是幾個例子:
===避 孕===
長久以來,教會反對避孕,理由是聖經指出神的旨意是要人生養眾多,遍滿全地(創1:28),而且一旦男人射精在女體之外,是浪費寶貴的精液,同時是種謀殺的重罪(參見自慰下文),但,今日大多數教會己不再如此主張。
===男主外女主內===
十五世紀時,教會就在想辦法解釋男女角色與分工了:「男人和女人的角色其實是再清楚不過了。因為女人的卵巢隱藏在體內,所以她們必須留在家裡做家事,而男人的陰莖掛在體外,所以他們比較適合做戶外工作」,神學家亞奎那(Thomas von Aquin)也說:「女人最重要的價值,在於她的生育能力,以及家事方面的用途!」
===女人是次等的===
一百年前,教會認為女人是沒有靈魂的,至少只有一個次等的靈魂。
一百年前,女人是不可以在教堂裡唱歌的(天主教會到二十世紀初才允許女人在教堂內唱詩),1907年11月22日的諭令中,明訂:「女人不應該屬於合唱團的成員;她們只是俗人。除非有重大理由而且徵得主教同意,女人也不得組她們自己的合唱團。」
1908 年12月18日的諭令中進一步規定:「任何形式,由男人和女人共同組成的混聲合唱團,即便他們站在離聖壇很遠的地方,也在嚴格禁止之列。」
以往,女人在經期是不能進教堂的,即使在非經期,女人也不可以觸摸聖壇或其他聖物,這些都是教會正式的法規,在以前,女人被視為沒有與男人一樣的靈魂,教會認為,夏娃在伊甸園裡偷吃禁果,因此女人從此丟失了寶貴的靈魂。
亞里斯多德認為,女胎在受孕後八十天才被吹氣授靈,比男胎晚四十天,其靈魂是次等的,十三世紀時,神學家亞奎那(Thomas von Aquin)以亞里斯多德的學說為基礎,主張:「女胎形成是因為精子受損,或受到風寒的關係。」
五世紀時,教會高層在 Macon 召開會議,會議主題是討論女人到底有沒有靈魂,結論是:除了聖母瑪麗亞以外,女人只有腐敗的靈魂,因為夏娃是人類被逐出天堂的罪魁禍首。此後,又有另一次會議,在這會議中,主張女人有靈魂的一派以一票之差險勝,於是,教會才改變立場,認為女人也有和男人一樣的靈魂。
到底是上帝創造人並予人靈魂?還是教會?
===女人是由男人而造的===
保羅在新約聖經中至少六次說「女人必須屈居於男人之下」(例:哥林多前書 11: 3-16),保羅的理由是:「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林前 11:8 )換句話說,就是聖經指出上帝用了亞當的一部份來創造夏娃,保羅這說法很奇怪,因為「所由出」所以比較尊貴,那麼,「塵土」應該比「人類」尊貴,因為「人」是由「塵土」而出的(創2:7)。
長期以來,教會就教導女人次等於男人,聖徒奧古斯丁(Augustinus)也說:「女人是上帝沒有按照祂的模樣創造出來的瑕疵品。這正好符合自然秩序,因此女人必須服侍男人。」
不過,根據染色體的研究,男女之間唯一差異的性染色體(男 XY;女XX)證實了男人的出現晚於女人,男人才是「有瑕庛」的受造物,按男人的Y染色體是從X染色體發展出來的,只是X染色體的複製品,而且只用來傳遞一個和性別有關的訊息(描述男人的陰莖應該長成什麼樣子),就生物學角度來說,女性要比男性更早在地球上出現,這與聖經所說的正好相反,至於保羅在新約聖經的主張以及教會以往貶抑女性的教導,是不是要因此倒過來解釋.....嗯,這就是另一席話了。
喔,對了,直到1988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還公開宣稱:「女人應該靜靜的傾聽,並且從屬於男人。我不許任何一個女人教授神學,也不許她站在男人之上。因為上帝先造了亞當,然後才是夏娃。」 嗯,別怪教宗他老人家啦!因為他的說法可是完全符合聖經的喲:「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准她們說話。她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林前14:34)
===自 慰===
中古時代的人們相信,自慰會使基督徒墮落,並造成目盲、性無能、甚至發瘋。一直到十八世紀,自慰都被視為種種疾病的來源,十九世紀出版的一本性學手冊還聲稱,大力士參孫之所以喪失力氣,並不是因為頭髮被剪掉,而是因為射出了精液... 從教會歷史來看,自慰這件事正反意見都有,端看一時一地是哪一派佔了上風,哪一派就主導了言論,但西方社會長期以來對自慰的恐懼及迷信,教會當然居功厥偉,因為教會是把自慰視為罪惡的,理由是「自慰浪費了寶貴的精液」,在早期的神學家認為,精液裡充滿了各種成型的「微型小人」(Homunkulus),如果這些小人沒有被植入女人體內,就會死掉,所以自慰是種集體謀殺,是項重罪!!! 當然,這樣的看法是因為他們不知道女人的卵子參與在受孕過程當中,但這不奇怪,因為女人一向被教會視為次等、不潔的,新生兒只靠男人的精液就可以成型,也算是推之成理。
===蓄黑奴===
教會曾經主張蓄養黑奴。
當美國為了廢除奴隸制而爆發南北戰爭,南北兩方都各自援引聖經,來為自己的立場辯護。
南方支持奴隸制的人認為聖經是捍衛奴隸制的基石。支持奴隸制喜歡引用聖經的舊約,這可以表明包括先知亞伯拉罕在內的所有猶太人並沒有因為支持奴隸制,遭到了上帝的譴責。南方人也認為新約上也並沒有表明耶穌與十二個門徒曾宣傳反對過奴隸制,事實上所有的奴隸主正是耶穌的跟隨者。在宗教界的關於奴隸制大辯論中,南北雙方各自立場的人都竭盡全力從聖經中為自己的論點尋找依據,在《舊約全書》和《新約全書》中引經據典,試圖證明上帝是支持自己的觀點的。南方奴隸主勢力與部分北方支援奴隸制度勢力致力於創立一種合理的南部社會神學體系,他們首先要駁斥的就是激進廢奴主義者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前提:奴隸制是上帝面前的一項重大的罪惡。為此他們在聖經中找到了依據。南方福音派教徒聲稱,《舊約全書》中的《創世紀》和《利未記》以及《新約全書》中的《哥林多書》都是允許奴隸制存在的。他們舉出了《舊約全書》中很有說服力的含的故事:
挪亞有三個兒子,含、閃和亞弗,也就是地球上人類的祖先。一天挪亞喝醉了酒躺在那休息,含(迦南的父親)偷看了他的身體並且告訴了閃和亞弗,後者沒有偷看而是找東西蓋住了父親的身體。挪亞醒來後知道了所發生的事情並詛咒了含。「被詛咒的是迦南,他將成為他兄弟的僕人。」挪亞祝福了閃,答應迦南將成為他的僕人,並且預言上帝會照顧到亞弗,他可以住到閃的帳篷裏也受到迦南的服侍。支持奴隸制的人把含解釋為黑人的祖先,亞弗和閃則分別是白人和印第安人的祖先。通過這樣的理解,他們就找到了黑人為什麼要生而為奴的有力證據。對於《新約全書》,南方福音教派指出,基督曾在他的佈道中勸戒奴隸們要服從他們的人,而奴隸主們也要仁慈的對待他們的奴隸。既然耶穌都承認了奴隸的存在,那麼黑人奴隸制在南部社會也就是合法的了,並沒有違背上帝的旨意。所以南方與北方的一些宗教人士認為捍衛奴隸制是一項意思重大的宗教任務,而這項任務是反對一些背信棄義激進廢奴主義者。因為他們放棄了上帝的命令。(以上內容引自 http://bbs.tiexue.net/post2_3666243_1.html)
===離婚===
教會視離婚為罪惡,與權力和金錢的分配有十分密切的關係。中古時代,教會和國家之間主要的爭端在於爭奪豐厚的財產,十世紀左右,握有統治權的國王逐漸居於弱勢,各地諸候勢力興起,而這些貴族們處心積慮地就是要生出合法的繼承人,確立長子的繼承權,好讓財產可以在家族中傳承下去;當時可沒有什麼男女平權的觀念,女人,只是男人的財產(這是符合聖經及教會教導的),因此,男人如果發現妻子生不出兒子,就會休妻再娶,直到生出可以繼承產權的兒子為止。
教會在當時,對於多妻或非婚生子女的問題,是睜一隻眼閉一雙眼的,不過,卻使盡各種手段,阻止離婚、再娶,因為,生不出兒子的貴族一旦過世,他所有的莊園、財產將完全歸於教會!!!
除了阻止離婚這一招,教會還設下各種性行為的限制,以降低合法繼承人的機率,比如:復活節前三個禮拜、耶誕節前四個禮拜、聖靈降臨節前一到七個禮拜,夫妻間都不能行房,此外,禮拜日、禮拜三、禮拜五、禮拜六、懺悔祈禱日等慶典節日,也不可以有性行為,如此一來,教會就可一再沒入無繼承人的貴族的遺產,而教會的財力,也就越來越大。
* * *
或許我們要說:很多事例是「天主教會」(舊教)的問題,不應把改教後的「基督教」(新教)給牽扯進來,但,我的疑問是:這兩千年來,不管舊教、新教,教會不都是「人」所組成的嗎? 我們真的認為,「舊教」會犯的錯,「新教」就不會犯嗎?
「舊教」選擇性地遵守聖經,「新教」如今不正也是如此? 許多「新教徒」宣稱「聖經全然無誤」、並「高舉聖經」反對同性戀、反對離婚等等,怎麼不檢視一下自己其實已經「放棄而不再遵守」聖經中一些明白的規條了呢???
《新約聖經》中,明白寫道「女人不能在教會裏發言」(林前14:34),要用長髮遮臉等要求(林前3:11-16),如今這些被教會視為「適用於當時特定歷史特定地域的文化」,所以今日基督徒毋須遵守,這樣的說法,並不符合聖經吧!試問:是誰可以決定某些規條只適合特定時地、某些規條則是永恒的呢?不就是教會中有權力的人嗎?當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3章強調女人要順服男人、要蒙頭做為順從的記號,男人不得蓄髮的時候,他可沒有說這是「特定時地、特定文化」的產物,他強調這是「上帝創造的次序、是出於主的安排、是合乎人的本性」的(林前11:3; 7-15),如果教會可以這樣選擇性的解釋聖經,那麼教會如今所宣稱的「永恆性」約束(禁戒勒死的牲畜及血、反對同性戀、反對離婚、反對婚外性行為),又有什麼立場、判準來證明這些是「永恒」的規例???
說了這麼多,不是要反對信仰、反對上帝,而是要勸人離開教會、以及教會中那悖逆、反覆、不一致的教導及信仰,我信永活、全能、全在、全知、全義、全愛的上帝,不信教會,阿門。
希望你早日脫離這悖謬的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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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27, 2010
Saturday, May 29, 2010
給教會朋友的回信
謝謝你這麼仔細地說明,我看了兩遍,一次很快地看過,一次仔細地看。
我想說的很簡單:這些如何親近神、到神面前的繁複論證、推衍、連結,實在是太複雜了,我所說的複雜,並不是說「我無法理解」,而是指:「來到永生神面前,受造的我們,一如祂的孩子接近祂,何以,一切都變得如此地繁複,好像奴隸要見家主,小民晉見皇上....程序又程序、戒慎又戒慎、小心又小心、細節又細節........」
有個朋友曾開玩笑地對我說:「如果神像我媽媽一樣愛我,祂一定不會把我狠心地丟下地獄。」(神的愛,還比不上母親對孝子或逆子的愛嗎?) 同樣的道理,如果神與我們的關係,像是有重重的規條、一道道的門檻,那麼,我實在很難想像,神的愛,還大過路加福音 15 章裡那個父親的愛,在 15 章 20 節,那慈父不顧悖逆的小兒子從豬圈裡沾染的滿身臭味、渾身髒污並衣衫襤褸,他二話不說,馬上動了慈心,跑去抱著他的頸項,連連與他親嘴.........我們的神呢?當我們要親近祂,卻還要先去沖洗、更衣,小心地檢查嗎?那小心的程度,甚至是要到不能讓指甲裡有一點點的污跡,然後,那「慈愛」的神才與我們擁抱???
○○,我們都相信一位全能、全知、全愛、全義、全在的上帝,但,請想想,教會的教導,究竟是在把我們從神身邊拉開,還是讓我們坦然無懼地來到創造我們、愛我們、認識我們的神面前???
離開教會吧!帶著你的信仰,不要再被那些奇怪的罪惡感所捆綁了,我們的身、心、靈有哪個部份不是神所創造的,我們的有限、我們的軟弱,全知的神怎麼可能不知道?生我們的父母,難道會因為幼小的我們肚飢哭鬧,就把我們毒打一頓,或者因為我們摔破杯盤,就和我們斷絕親子關係??? 同樣是人,我們還能成長如父母,但在神的面前,我們永遠不會像神一樣完全呀!我們在神面前,永遠都像軟弱的孩子。
回到聖經,一如我曾說過的,我不相信聖經是全然無誤的、出於神的啟示,因此,完全照著聖經來認識神、來親近神,在我來看,是沒有必要的,聖經裡頭有多少前後矛盾,有多少問題,暫且不論,單單就從聖經裡所描寫的神的性質,以及對於規條的列示,就讓人十分懷疑這聖經的真實性。
首先,我再提一次我曾說過,關於神的性質的部份吧!聖經所衍生出來的教會教導,認為救贖是有限的,是僅僅及於部份人的,也就是:蒙神揀選相信的人,必定得救,其餘的必被定罪,前者有永生,後者則在硫磺火湖裡永遠受苦。 不知道你還記得我所說過關於船難的比喻嗎? 任何有能力進行全面救援的單位,一定盡其所能地把所有的受難者一併救起,絕不會先行決定只進行部份救援;相對的,一位全然慈愛的神,在祂的兒子耶穌功效無限永遠有效的獻祭之後,怎麼可能對一樣都犯了罪的世人,只進行部份的拯救?(我開玩笑地說:難道是天堂有容量限制嗎?) 像這樣的教導,根本就違反了「神是全然慈愛的」這樣的本質,試想,神的公義,明明已經在耶穌身上得到了全然的滿足,那麼,聖經中那種只有部份人會得救的做法,如何會是一位全然慈愛的神的行事,進而言之,我為什麼要去相信一個如此奇怪的教導,而不去相信一位全然慈愛的上帝??? 這麼來想,我,寧可要相信上帝,不要相信聖經及教會!
第二點,聖經的規條列示,是沒有「永恒性」的,比如我上次舉的哥林多前書 11: 3-16 就是其中的一個例子,聖經的要求,經常地受限於寫作年代所屬的文化、社會背景,偏偏作者又把它寫成是「永恒的規條」,結果就是,遵守也不是,不遵守也不是,這很明白地顯示出:聖經並不全然是神的啟示、也不是什麼永恒的經典。 要認識神,絕對不能只從聖經、只相信聖經,相反地,一旦聖經教導,與神的性質相違背,我毫無選擇地,只有棄絕聖經,因為,我要信的是上帝,不是聖經!
我知道上頭的話你聽來一定很不舒服,事實上,我如今這麼說,卻也不是出於突然、毫無緣由的衝動,我在教會中經歷了近十年的追求、心中的激烈衝突、反覆、到失望、幻滅、破滅,當初,我放下教會中的教導,那根本是我整個價值體系的崩潰,但,我走過來了,我想了又想,我所失去的,只不過是教會那些複雜的體系及規範而已,我並沒有失去神,是教會中,已經沒有那位全知、全愛、全義、全在的神了,現在的我,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好,我在神面前,不必再背著罪惡感的包袱,在祂面前,我沒什麼好遮掩的,因為對全知全在的神,人不可能遮掩。我在祂面前,沒什麼好畏懼的,因為祂認識我、祂創造我、祂愛我,聖經中的規條、教會的要求,我不必在乎。
包括罪的定義,如果回頭看教會的歷史,你會發現,罪的定義及對罪的態度,事實上是一直在變化的,聖經沒有變,是有權力詮釋它的人,一直在做不同的詮釋,以往被看成是罪的,現在不是了;也有以往被認為不是罪的,現在則被看成是罪;那麼,我們為什麼要在裡頭糾纏不清呢? 我只想簡簡單單地,按著神給我的理性、良心,在兩者的思辨中,正面地看待自己的欲望,並且愛人愛己,彌迦書(6:8)這麼寫著:「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其他的大大小小的規條,或者是禁慾主義的污染,我覺得都只是人的添加,實在沒什麼必要太在意。
你很用心地想要把我帶回教會的體系及想法裡,我想,我也應該把我所知道的告訴你,希望你重新思考,神,是一位怎麼樣的神,你要相信的,是什麼樣的一位神呢?然後,教會的教導,是不是與這樣一位神的屬性相牴觸,如果是,請相信神,棄絕教會吧!這大概就是我對你的用心,所能回報的一點點忠告吧!
我想說的很簡單:這些如何親近神、到神面前的繁複論證、推衍、連結,實在是太複雜了,我所說的複雜,並不是說「我無法理解」,而是指:「來到永生神面前,受造的我們,一如祂的孩子接近祂,何以,一切都變得如此地繁複,好像奴隸要見家主,小民晉見皇上....程序又程序、戒慎又戒慎、小心又小心、細節又細節........」
有個朋友曾開玩笑地對我說:「如果神像我媽媽一樣愛我,祂一定不會把我狠心地丟下地獄。」(神的愛,還比不上母親對孝子或逆子的愛嗎?) 同樣的道理,如果神與我們的關係,像是有重重的規條、一道道的門檻,那麼,我實在很難想像,神的愛,還大過路加福音 15 章裡那個父親的愛,在 15 章 20 節,那慈父不顧悖逆的小兒子從豬圈裡沾染的滿身臭味、渾身髒污並衣衫襤褸,他二話不說,馬上動了慈心,跑去抱著他的頸項,連連與他親嘴.........我們的神呢?當我們要親近祂,卻還要先去沖洗、更衣,小心地檢查嗎?那小心的程度,甚至是要到不能讓指甲裡有一點點的污跡,然後,那「慈愛」的神才與我們擁抱???
○○,我們都相信一位全能、全知、全愛、全義、全在的上帝,但,請想想,教會的教導,究竟是在把我們從神身邊拉開,還是讓我們坦然無懼地來到創造我們、愛我們、認識我們的神面前???
離開教會吧!帶著你的信仰,不要再被那些奇怪的罪惡感所捆綁了,我們的身、心、靈有哪個部份不是神所創造的,我們的有限、我們的軟弱,全知的神怎麼可能不知道?生我們的父母,難道會因為幼小的我們肚飢哭鬧,就把我們毒打一頓,或者因為我們摔破杯盤,就和我們斷絕親子關係??? 同樣是人,我們還能成長如父母,但在神的面前,我們永遠不會像神一樣完全呀!我們在神面前,永遠都像軟弱的孩子。
回到聖經,一如我曾說過的,我不相信聖經是全然無誤的、出於神的啟示,因此,完全照著聖經來認識神、來親近神,在我來看,是沒有必要的,聖經裡頭有多少前後矛盾,有多少問題,暫且不論,單單就從聖經裡所描寫的神的性質,以及對於規條的列示,就讓人十分懷疑這聖經的真實性。
首先,我再提一次我曾說過,關於神的性質的部份吧!聖經所衍生出來的教會教導,認為救贖是有限的,是僅僅及於部份人的,也就是:蒙神揀選相信的人,必定得救,其餘的必被定罪,前者有永生,後者則在硫磺火湖裡永遠受苦。 不知道你還記得我所說過關於船難的比喻嗎? 任何有能力進行全面救援的單位,一定盡其所能地把所有的受難者一併救起,絕不會先行決定只進行部份救援;相對的,一位全然慈愛的神,在祂的兒子耶穌功效無限永遠有效的獻祭之後,怎麼可能對一樣都犯了罪的世人,只進行部份的拯救?(我開玩笑地說:難道是天堂有容量限制嗎?) 像這樣的教導,根本就違反了「神是全然慈愛的」這樣的本質,試想,神的公義,明明已經在耶穌身上得到了全然的滿足,那麼,聖經中那種只有部份人會得救的做法,如何會是一位全然慈愛的神的行事,進而言之,我為什麼要去相信一個如此奇怪的教導,而不去相信一位全然慈愛的上帝??? 這麼來想,我,寧可要相信上帝,不要相信聖經及教會!
第二點,聖經的規條列示,是沒有「永恒性」的,比如我上次舉的哥林多前書 11: 3-16 就是其中的一個例子,聖經的要求,經常地受限於寫作年代所屬的文化、社會背景,偏偏作者又把它寫成是「永恒的規條」,結果就是,遵守也不是,不遵守也不是,這很明白地顯示出:聖經並不全然是神的啟示、也不是什麼永恒的經典。 要認識神,絕對不能只從聖經、只相信聖經,相反地,一旦聖經教導,與神的性質相違背,我毫無選擇地,只有棄絕聖經,因為,我要信的是上帝,不是聖經!
我知道上頭的話你聽來一定很不舒服,事實上,我如今這麼說,卻也不是出於突然、毫無緣由的衝動,我在教會中經歷了近十年的追求、心中的激烈衝突、反覆、到失望、幻滅、破滅,當初,我放下教會中的教導,那根本是我整個價值體系的崩潰,但,我走過來了,我想了又想,我所失去的,只不過是教會那些複雜的體系及規範而已,我並沒有失去神,是教會中,已經沒有那位全知、全愛、全義、全在的神了,現在的我,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好,我在神面前,不必再背著罪惡感的包袱,在祂面前,我沒什麼好遮掩的,因為對全知全在的神,人不可能遮掩。我在祂面前,沒什麼好畏懼的,因為祂認識我、祂創造我、祂愛我,聖經中的規條、教會的要求,我不必在乎。
包括罪的定義,如果回頭看教會的歷史,你會發現,罪的定義及對罪的態度,事實上是一直在變化的,聖經沒有變,是有權力詮釋它的人,一直在做不同的詮釋,以往被看成是罪的,現在不是了;也有以往被認為不是罪的,現在則被看成是罪;那麼,我們為什麼要在裡頭糾纏不清呢? 我只想簡簡單單地,按著神給我的理性、良心,在兩者的思辨中,正面地看待自己的欲望,並且愛人愛己,彌迦書(6:8)這麼寫著:「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其他的大大小小的規條,或者是禁慾主義的污染,我覺得都只是人的添加,實在沒什麼必要太在意。
你很用心地想要把我帶回教會的體系及想法裡,我想,我也應該把我所知道的告訴你,希望你重新思考,神,是一位怎麼樣的神,你要相信的,是什麼樣的一位神呢?然後,教會的教導,是不是與這樣一位神的屬性相牴觸,如果是,請相信神,棄絕教會吧!這大概就是我對你的用心,所能回報的一點點忠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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