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恕,是新約聖經中一個經常的主題,比如:
並要以恩慈相待,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新約聖經以弗所書 4:32)由經文看起來,好像「饒恕」應該是「無條件」的,似乎是說上帝「無條件」饒恕了我們,所以我們也應該「無條件」地饒恕別人。
其實不然,上頭經文中的「在基督裡」這四個字是十分關鍵的,如果我們了解基督教的神學,就會知道,上帝並不是「無條件」地饒恕人,上帝饒恕人,絕不是好像總統特赦,罪犯就出監,無人再需服刑那樣;不,上帝是一個絕對要罪人「見血」、把罪人「處死」的上帝!!!舊約及新約聖經裡都明白提到「罪的工價就是死」!翻成白話就是「只要有罪,上帝就要有人死掉做為代價,這樣上帝才會饒恕!」
上頭的說法,並不是胡謅,因為這就是基督教的中心思想:「耶穌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贖罪;所以信他的人罪得赦免,也因此才有永生(死後復活,在審判時,靠耶穌的血及死得以赦罪,不必被丟進硫磺火湖裡永遠受苦-承受第二次的死!)」
在這樣的前提下,上帝豈是「白白地」饒恕人嗎?非也!祂是個「放不下」的神,對祂來說,有「罪」就要有「血和死」,祂執著這件事到一個地步,根據教義,祂甚至得要自己成為人(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來做為「血祭」,做為前提,好讓祂自己能夠「赦免」信者的罪。
夠執著吧!
就此邏輯,新約聖經有什麼「立場」要我們「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呢?聖經裡的上帝,有著有「罪」就要「見血、處死」的強烈執念,祂的赦免,根本就不是「無條件」的呀!!!
或許有人要說:「但,祂自己成為人,痛苦地被處死,為我們付上了代價呀!」 是沒錯,但畢竟這種「饒恕的愛」,還是不如總統施行特赦,不如父母對孩子的寬宥呀!
試想,如果說這種執念可稱為「無條件」的愛,那麼,照這道理,總統特赦了某些人,應該要有先決條件,這條件或是另外有些人去代替被特赦者服刑,又或者是總統自己必須去把赦免掉的刑期全部服畢(包括死刑);設若這樣的執著叫做「無條件」的愛,那麼,「無條件愛孩子」的父母親,在要「白白地」寬恕孩子的過犯之前,也應該要找另一個孩子被處罰(像以往西方皇室裡代王子受過的「鞭童」),又或者,父母必須得自己處罰自己,然後才「能」寬恕孩子。
我的問題是:「真正的饒恕,一定要有這種「報復/對價」性質的出口嗎?」即使那刑罰是發洩在自己的身上,也仍然不脫其「無法放下、無法無條件饒恕」的本質呀!
若有人想照著一開始引用的經文「彼此饒恕,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實行的話,在饒恕人之前,他應該要先「自傷/自殺」或「傷人/殺人」,來做為饒恕的代價,這,像話嗎?
當然有人要說:「上帝是完全公義的上帝,因此,罪必須被徹底追討,否則上帝就不是完全公義的上帝了。」
是嗎?仔細想想,聖徒保羅在新約聖經中創造的「耶穌替罪人死、成為血祭」的神學,也只不過是舊約聖經所反映那種古代閃族文化「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延伸/變型」罷了!本質上幾乎沒變。
只消問:「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即使判決定罪,刑罰上也要血債血還,至死方休。」這種觀念,究竟是「公義」,還是應該稱做「野蠻」?讀者諸君不妨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