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董監事們,請用專業跟公共價值來說服我 2010-01-07
公視論壇節目「有話好說」製作人 陳信聰
http://talk.news.pts.org.tw/
最近很多人問我:「公視究竟怎麼了?」、「換董事長,你們新聞會受影響嗎?」;我只能誠實回答:「我不知道!」。
這陣子董事會風風雨雨,就連員工都搞不清楚,更何況關心公共媒體的一般大眾。然而作為公共媒體,公視一切作為,自當以公共利益、公共價值為最大依 歸。在無違法疑慮及無損個人隱私前題下,所有資料言論理應接受公評。另外因本節目也屢遭不實指控,因此我以公開具名的方式,表達我對董監事會近期作法的淺 見。
以下文章勢必引起董監事不悅,但請公開討論,也請董監事們暫時放下行政手段,用專業跟公共價值的方式來說服我。
*新民意,不該是撤換理由!任期,不該是唯一保護傘!
為何要更換董事長?媒體上新董事們的理由是:董事會已經大幅改組,原董事長已不符合「新民意」。然而為何在同一屆任期,有新董事加入就得改選?標準 跟席次是多少?是一席還是一半以上?何謂新民意?是政黨輪替的民意還是董事會的民意?而董事會民意是否改變要多久調查一次?董事們能不能一個禮拜改變一次 民意?公視法對董事長退場機制並沒有清楚規範,除非任內跑去當黨公職或是判刑確定或是精神耗弱等消極定義,否則公視董事(董事長)不該被任意解職。另外就 公視法獨立穩定發展的精神而言,三年任期當然要被尊重,倘若因增加新董事就代表民意改變,就代表一定要改選董事長,那這樣的先例恐將讓公視永無寧日。新聞 局大可一開始不足額提名,然後每半年補提一名公視董事,是否公視每半年都得換一個董事長?公視董事中有部份是知名法律學者,自當理解,若兩造利害關係人都 不節制個人利益而各自尋找法律漏洞來傷害體制及立法精神,除個人獲利外,對制度的傷害將是無法彌補。難道在剩下幾個月任期,非要拿下董座位置的重要性,會 遠高過公視穩定發展與制度的維持?難道付出毀壞公視制度的代價,對熱愛公視的董事們而言,這樣做也值得?
同樣的邏輯,公視監事會藉由監察院糾正案,意圖完全否定新董事的合法性,進而將12月28日董事會最後作成「更換董事長」的決議視為完全無效,此作 法也很難說服社會大眾。固然新聞局提名作業及立院審查過程有很大瑕疵,但監察院並未明確指出新董事不合法,更沒說新董事不能行使董事職權。監察院的糾正對 象是新聞局,而非公視董事會。因此要以行政瑕疵來全盤否決新董事正當性,然後說這些新董事統統不合法,說他們不能行使董事職權,不能開會做決議、不能更換 董事長...這也太違反比例原則。若要說新聞局提名作業遭糾正,就代表公視董事會也遭糾正,就代表新董事不合法,這樣的邏輯也實在跳躍,這樣的鏈結也實在 無限上綱。
董事與董事長的任期必須被尊重,公視新董事資格也同樣該被尊重。但是當兩造各自以對撞方式鬥爭時,沒有理念、沒有說明更沒有公開辯論,董座保衛戰只剩下三年任期保護傘,對我這樣一個在公視待了十年的員工來說,還真是有夠難堪。
我心中理想的董事長,是當新董事成員進來後,能具體完整說明公視現況與困境,尋求共識,一起為公廣集團努力。面對新董事的強烈質疑,能不卑不亢的說 明過去董事長究竟做了什麼?還想再做什麼?以及遇到什麼問題?對內如果溝通無效,至少能對外清楚說明誰有道理,而不是躲在三年任期保護傘下,若真如8名董 事指控鄭董事長違法失職濫權到無以復加的地步,而只能拿任期做遮掩,那豈不是董事長個人、公視跟整個台灣的集體悲哀。
在2009.12.28日董事會前,有一份七名董事共同具名連署的文件。內容細數鄭同僚董事長違法濫權失職怠惰等23條罪狀,原本七名董事不但要撤 換董事長,更要依據公視法第18條,報請行政院長撤除鄭同僚董事職務。但這份提案最後並未在會議上正式提出,僅在董事會會議上傳閱,後來鄭董事長也一一回 應,並將之公開(請見附件一、附件二)。
我納悶的是,鄭董長若真如此違法濫權失職怠惰,為何董事們最後選擇不在會議上公開把是非談清楚?而鄭董事長認為自己遭到嚴重污衊,卻也不正式公開在 會議上一一回應?難道當董事長比是非對錯更加重要?難道只要舊董事長下台,23項違法失職就可被原諒?難道只要不換董事長,23項污衊就可變成過往雲煙?
公視要不要重選董事長當然是公共事務。如果鄭董事長堅持1月11日不重選,理由為何迄今為何都無說明?如果1月11日要重選公視董事長,為何至今都 沒有任何人提出政見?甚至沒有候選人出現?公共電視應該是民主的重要表徵,但選董事長為何卻是以相互舉薦,你推我讓,最後勉為其難的方式產生?如果不想當 公視董座,又何必費盡力氣拉下舊董?如果真有理念,真想帶領公廣集團向前邁進,為何卻又躊躇不前,毫無積極任事態度?
要不要作為民主表率,是董座候選人的權利,員工跟外界只能嘆息失望,但上述七名董事之連署內容,卻有更多值得討論之處。
七位董事對「公視談話性節目」的批評與回應
在七位公視董事具名連署的文件中(附件一之「失職第5點、失職第10點),對「公視談話性節目」有不少批評,可包括以下幾點:
1.經營團隊上公視談話性節目討論預算風波,是「選擇性態度面對公眾」,「有違誠信」、「自失立場」,「不符公益」。
2.董事長放任管理團隊邀請具政治色彩之特定團體開設節目。
3.此節目違背公視政治中立立場。
4.此節目任令政黨參選人士於選舉期間出現節目。
5.製播具政治敏感性內容之節目。
本人一一回應如下:
1.1公視談話性節目現有「有話好說」、「有話好說NGO觀點」、「有話好說南部開講」以及「爸媽囧很大」。然「爸媽囧很大」最近才開播,而且是親子型談話節目,應該不是董事批評對象。然而董事若要指教特定節目,何不清楚指名?此作法如何能達溝通對話澄清甚或究責之效?
1.2 2008年公視預算風波時,不少網友建議本節目,好好談清楚公視究竟怎麼了?公視拿納稅人錢,又說新聞局立法院不能干預預算,那誰能監督公視?因此有話好 說主動邀請公視管理團隊上節目討論。共有三次,分別為:2008.12.10.來賓是公視發言人郭至楨(董事長指定)、國民黨文宣部主任賴素如、媒觀董事 長管中祥、資深媒體人楊憲宏。12月18日來賓:媒觀董事長管中祥、公視執行副總鍾裕淵、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2009.1月1日來賓:公視總經理馮 賢賢、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何宗勳、台藝大應用媒體所副教授賴祥蔚。在來賓安排上,除公視代表外,同時有國民黨發言人,有公民團體,有媒改人士,有工會 委託評鑑公視管理團隊之學者。在討論方向上,也是檢討公視遠大於讓管理團隊自我吹捧。至於董事所言,管理團隊是否選擇性面對群眾,是否自失立場不符公益? 應由管理團隊自己回答。但本節目自信絕無偏袒護航,更無損害公共利益。
2.1「有話好說」在開播初期(2008.3到5月),主持人為人本基金會董事長史英,「NGO觀點」開播迄今均由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主持, 「南部開講」開播前期11個月主持人是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李根政。此三團體分別為「教改團體」、「婦女團體」與「環保團體」。8位董事所謂「政治色彩之特 定團體」究竟指誰?抑或三者均是?理由證據何在?
2.2若NGO不適任公視主持人,現公廣集團宏觀電視之談話節目「文人政事」,主持人為前馬蕭競選總部發言人蔡詩萍,何以董事對此從未置喙?
2.3公視法所限制為現任黨公職不得任董事或正副總經理,因此公視自然不該以過去經歷認定主持必然偏向特定政黨,如同「文人政事」所討論均為台灣重 要的藝術家、建築師、醫師等感人故事,並無圖利國民黨、違反政治中立之表現;同樣地,有話好說三位外聘主持人亦從未在節目中有為政黨派系護航之不當言論, 董事們為何在無任何具體事證下,批評三個NGO團體具政治色彩?理由證據何在?
3.1我認為有話好說(特別是週一至週五),不只是國內最透明的談話節目,更是全台灣所有頻道中最公開的電視節目。任何民眾只要到有話好說網站報名,就可全程參觀有話好說早上如何決定題目、來賓名單、尋找資料以及實況錄影(包括外國人士,已有不少民眾參加。請見http://talk.news.pts.org.tw/2009/01/blog-post_9450.html)。 另外我們每天中午會透過官網、三種微型網誌以及電視預告公布我們決定的題目。每天傍晚節目開播前,包括來賓名單、手版圖卡就已經全部在網上公開。節目結束 後,一整個小時討論完整影音全部上網。若本節目有任何違反政治中立之言論作法,任何觀眾或董事不費吹灰之力便可在網上找到具體事證。
3.2除製播過程與結果全程公開外,我們更長期服務全國所有公民與社會科教師,所有原始資料每天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每位教師自然有不同價值觀跟政治立場,若本節目有嚴重錯誤,近五百位國小至大學教師更可以具體事證指控本節目。
3.3當然絕無百分百中立客觀之人事物,董事若要批評,能否透過網路調閱資料,具體指出本節目違反中立之日期與言論。小錯自當道歉更正,大錯必定辭職負責。
4.我花了很多時間一一尋找有話好說是否真在選舉期間找政黨參選人上節目。其中有「嫌疑」的來賓包括:2008.7.7.傅?萁談蘇花高該不該興 建。杜麗華在2008.11.19談消費券能否對農民有所幫助。林長興在2009年1月16日及9月24日談澎湖博奕,黃怡騰在2009.9.14談法律 訴訟小老百姓如何自力救濟,李文忠在2009年5月前談分裂台灣如何面對強勢中國等議題。2009.6.8.蘇治芬談為何雲林罹癌率台灣最高,地方政府究 竟做了什麼。另外在八八水災期間,曹啟鴻、楊秋興、蘇煥智、陳明文等人也透過電話訪問討論最新災情(各選委會約在2009.10月選舉登記截止,11月公 告選舉號次。所有來賓名單及日期均可在官網右上方的搜尋欄位中找到相關資料)。另一次選舉為2008總統大選,但馬英九蕭萬長謝長廷蘇貞昌從未出現在本節 目。在多了好多根白頭髮的結果下,我實在不知道本節目究竟是那一集找了不該找的參選人上節目而違反政治中立。若有還請董事解惑,若無,這樣指控豈不嚴重傷 害本節目名譽?更讓我不解的是,外界不明究理胡亂指控也就罷了,怎會是公視的董事在傷害公視的節目?
5.「公視不該製作政治敏感議題」,董事們的觀點我完全無法認同。博奕、中科四期、娼妓合法、消費券、失業、貧富差距、中國人權、ECFA、疫苗、 美國牛....,那一個公共議題不是政治敏感?公視難道要退到三十年前的媒體心態?但既然七位董事已經公開連署支持這樣的觀點,因此「公視不該製作政治敏 感議題」的政策是否就是新董事長上任後的公視既定方向?
董事們 你們越線了!
唸小學時,我們都會在桌上畫條線,證明隔壁同學的鉛筆或手肘已經侵犯到我的空間。現在我也要很清楚大聲地向董事們說:你們越線了,請退回去。
言論自由是很幽微的,經常是已經受了重傷卻還說不清楚。最拙劣的方法是直接重懲來打壓不同言論,像中國對劉曉波判刑11年。其次是透過人事職務調動,讓自己人擔任要職。而比較細膩的作法是透過威懾的方式產生寒蟬效應,喚起人人心中的小警總,讓非我族類的人知難而退。
這兩年來,有話好說始終感受到這樣的威脅。
08年公視預算遭凍結壓力,類似的訊息就持續傳到我這邊:「有話好說是綠營打手」、「是「小」話新聞」、「某立委點名有話好說」、「只要有話好說 停掉,4.5億預算就給公視」....,但09年過後,或許藍營也逐步了解,的確誤會了我們這節目,因此2、3月後,外部批評跟壓力就逐漸緩解。08年立 法院的作法是一邊凍結預算,一邊批評公視新聞(包括公視不該做閩南語新聞),當時若無公視法保障跟公民力量相挺,公視新聞一定會開始自我審查,就像我這幾 天想破頭,究竟是找了那個候選人上節目一樣。之後新聞會開始畏首畏尾,甚至開始轉向。好不容易08年外部壓力稍微解除,但這次新董事卻重演當時的情境。一 邊撤換董事長,一邊以對新聞內容方向不滿來作為撤換董事長的理由。
對公視新聞部同仁來說,舊董事長留任的關鍵僅在制度的維繫,畢竟鄭董事長的確沒有好好解決公廣集團問題,公視新聞部同仁在華視長期忍受製播環境惡 劣,動輒卡帶當機跳電斷訊等問題始終沒有解決。新聞部同仁根本不可能涉入高層鬥爭,更不可能挺誰反誰。然而當新董事事們陳述舊董事長各項罪狀時,竟是對新 聞節目的不實指控,竟是說「公視不該製作政治敏感議題」,竟是說因為「公視未嚴守政治中立,致失行政、立法與社會信任,影響預算取得」(附件一,失職第 10點)。請問公視新聞部同仁該如何解讀董事會這樣的訊息?請問未來新總經理新聞部經理又該如何解讀這樣的訊息?而觀眾們又該如何解讀呢?這是否代表此後 公視新聞不再報導環境爭議?不再討論人權?不再碰觸失業等公共政策?而所謂公視必須恪遵的政治中立,其判斷基準是在能不能順利取得年度預算?是在能不能博 取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信任?
或許言者無心,身為新聞學者與社會賢達的公視董事更不可能刻意打壓,但新聞自由是很幽微的,稍一威嚇,心中警總難免揮之不去。
另新董事在發動撤換董事長的同時,有董事正式函文要求對本節目進行外部勞務報酬全面查帳。對我們而言,帳務本該接受行政會計單位監督查核,查帳天經 地義,沒有問題。但公視節目新聞何其多,何以該董事只單獨查本節目帳目?而本節目所謂外部勞務報酬,只有來賓費以及顧問費用,前項在有話好說網站上有完整 清楚紀錄,董事想知道誰上了幾次節目,上網便知何必捨近求遠?想知道顧問費用,每筆支出均是上簽呈核,找簽文便可,董事又何必甘冒白色恐怖之虞,大費周章 查帳?但查帳的確是細膩作為,作為節目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然由於每筆勞務報酬資料均涉及來賓電話地址身份證字號以及詳細個人所得報稅資料,請依公視 法規定,讓監事行使財務稽核權,請董事會針對查帳一事公開討論並作成決議,由公視監事會進行查核,但請務必保護個人資料隱私。
但敬愛的董事們,我必須提醒,你們真的越線了!這真的已經傷害了新聞自由。我也真的有被恐嚇的感覺。請不要再對新聞部釋放出這樣的威懾訊息。
我尊敬的老師們 請建立典範
所謂的舊公視董監事,有我在15年前念研究時尊敬的女權鬥士與文化工作者,有我12年前擔任國會助理時,敬重的教育工作者,有我擔任記者時崇拜的堅 持公平正義的財稅專家。所謂的新董事,有曾與我並肩工作致力推動公視修法的前主管,有我長期敬佩的法律學者,有我無緣受教但長期孺慕的新聞學界權威,有我 經常採訪,對台灣本土戲劇有卓越貢獻的藝文人士,更有我大學時期,讓我重新認識台灣,開啟我全新視野的本土詩人。外界拿藍綠標籤來塗抹這些人,不是在污衊 新舊董事,而是在污衊自己。然而讓我不解的是,彼此猜忌對立仇恨為何可以壓過大部分學者的理性?為何社會賢達公正人士最後都採最不堪的方式攻擊對方?
我尊敬的老師們,我很難理解的是,這兩年來,公視的觀眾已能逐漸超越藍綠,越來越多台灣民眾採取理性對話的方式,來面對爭議處理對立,進而凝聚對台 灣真正有意義的共識。我尊敬的老師們,為何你們還讓自己陷在藍綠泥淖中而無法自拔?為何一群一方碩儒,竟連最基本的理解、溝通跟對話都做不到?
我尊敬的老師們,請你們建立典範,在重選新董事長前,公開說明,為何非得堅持在這時撤換公視董事長?除了任期保護傘,究竟你為公視做了什麼?對公廣集團的願景為何?還有請你們用專業跟公共價值來說服社會,未來的公廣集團,真的會變得更好!
【附件一】
案由:第四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董事長不適任暨解聘案,提請議決。
提案人:盧非易、趙雅麗、程宗明、陳勝福、陳世敏、周建輝、林淇瀁
說明:
(一)依公共電視法第十八條暨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條規定提案之。
(二)提案緣由詳附。
依公視法第十八條第五款
董事長治理違反職務上義務與不適任職位之行為
違法:
本屆董事會成立之初,因一名董事沒有於就任當日出席簽署文件,形同非合乎法定要件,致使董事會成立正當性受損。之後董事長未果決要求補選救濟,反而 決定持續向地方法院申請變更登記,最後形成登載數不符現況之問題。這樣造成董事會於前十個月運作在不足法定人數下,違反公視法第十三條。
2008年6月董事會公開澄明新聞平台遷回東湖原因,擅自詮釋發布說法,認定建置地點於華視有圖利民股之嫌;此既無新聞局明文政策依據,也違背「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負擔精神,嚴重顯示反公共化之治理心態
未能有效監督公視與華視經理法人代表,就新聞平台建置一事,達成公視集團合作目標,放任分署辦公,違背原始計畫,引發諸多爭議,違反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一條
2009年9月例會當中,董事長強行認定議事規則第三條必須都以親自出席達三分之二席次以上後,始得開會,委託書不能納入計算;此說不符該條文之法理邏輯,同時超越公視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而且也不合大型機構治理之行政原則
濫權
2009年8月17日董事會臨時會上, 董事長以主席之位置, 發言表示:「 我手上拿的是公視基金會給我的商調函,上面寫的是任期三年。我也看 不 出任何法律依據要重新改選。我沒有辦法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參與這樣的表決, 所以我退席。」 接續董事長在離席後, 就沒有當場對 此做任何後續 處理;所謂後來種種自然流會之裁示, 皆是透過秘書傳話或於董事會會議記錄之簽呈上裁示, 此種便宜行事途徑,而 不 在正式會場上公開陳述與 尋求裁 決, 都不足恃,顯已濫用主席之權利
2009年8月17日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已為召開臨時會之要求,董事長居然自行否決動議之預定時間, 並不提供秘書之行政支援,顯已濫用行政權力
2009年12月初, 董事聯合提案進行重大治理問題檢討與 處理, 董事長片面使用議事規則第七條,進行擴大解釋, 排除列案不 符過去慣例,同 時未依議事規則第十三條進行迴避, 反而 插手干預正常議事進行, 為自己利益濫用裁量決定
失職
公共電視之數位發展二年計畫,遭審計部調查連帶督正。在數位資料庫部份,2008年放任擅改過去規劃,設址改變,同時變更計畫以致錯失良機,後遭主 管機關全面凍結計畫,導致計畫執行數趨近於零;一次會議通過大型空間調整案,決策粗糙,引發爭議;2008年底又決議空間規劃案因年度預算在立法院被凍 結,所以也告暫停;整體重大決策欠考量,內外失據,治理重大事務判斷不足
總經理於2008年10月在國際PBI年會發言批評政府,引發國內立法院與新聞局之異議與質詢;董事會於不滿總經理擅自發言內容後,居然沒有處理對 策,同時也不發新聞稿聲明;此一問題又經員工與工會關心後,董事長仍然沒有對外說明,直至新聞局發函正式要求解釋後,董事會僅回函表示將於年度考核內處理 此一事情,遭致立法院決議公開譴責;截至4月考核後至今,也毫無任何說明,嚴重影響公視危機處理的國內外形象
2008年底新聞局應董事長邀請,前來公視協助財務處理支應問題,執行副總卻認其為查帳行為,請其離開,迫使新聞局發新聞稿澄清並抨擊,為十年來之 罕見;員工紛向董事會建言,應當公開回應與說明此事,此一問題居然也擱置至今,無一字公開說明,是非不明豈是公視作風;造成今年新聞局主導修法事宜,特為 增加第三十五條,強化行政機關對公視經營績效的察查權,顯見此事未予善了,董事長失職至為明顯
公視決定於12月刊登三大印刷報紙媒體啟事,表達不能接受立法院林益世委員之提案,此一重大議題非委由所有董事具名完成,僅由董事長、總經理率同一級主管具名,此行為之不對等,已成為公眾笑柄,並被列入台灣人權白皮書的報告檔案,此決策之責應當檢討
公視於2009年1月1日參與遊行抗議立法院干預之舉,同時於談話性節目持續討論林益世提案;然而此時事情發展,早已衍生出張碩文與洪秀柱的聯合提 案,內容已不同;公視員工12月底向上反映,不見處理與回應;以選擇性態度面對公眾並處理與立法院關係,有違誠信自失立場,焉能符合公益,站立得穩
2009年9月起,因立法院解凍97年度之一半預算而來的節目規劃與追加預算案,自討論以來,總經理屢次忽視董事會要求提供第四季整體財務 需求估算,阻礙整體評核,又執意送件,藐視公視法第十五條賦予董事之審核權;過程中董事長未嚴守綜理董事意見之要求,同時任由總經理缺件下反覆提案;
因遷建新聞平台案引發之公視空間規劃案,業經董事長於第十二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宣布朝小規模搬動的可能規劃,也於去年12月2日與全會同仁溝通會上作 相同表示;然本案業經近一年發展,總經理於2009年11月會議上仍提出最大規劃案,同時表示不能採用小幅變動的堅持,顯見已有違「委任管理」之責;董事 長疏於監督同時又放任其反覆原案提報董事會,雙方皆已失職;
本會原住民族董事辭職後二個月中,在缺乏代表致使無法議決原視台事務之重大方案;董事長於回應外界關心時,未積極重視公視法第十三條的代表性,更不 將修法版本中已有出缺應即遞補之建議提出,讓社會各界討論,其瞻前顧後心態,顯已因董座位置考量而怠忽處理治理危機的急迫問題,同時不能有效綜理董事會會 務。
董事長於2007年12月23日依公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名馮總經理獲董事會通過任名。然而即至2009年4月卻在本會工會會員之信任投票案中, 以338票比45票否決,表達對其一年多來管理之不信任。董事長顯然未有效執行公視法第二十三條之指揮監督,致使產生如此結果,失職明顯
第四屆董事長與總經理選舉過程出現諸多程序正當性之問題,引發政治動員質疑,學界亦撰文責難。然歷經兩年,未聞公視正式公開解釋,致公視之社會公信 力嚴重受損。其後,董事長放任管理團隊邀請具政治色彩之特定團體開設節目,並違背公視政治中立之立場,任令政黨參選人士於選舉期間出現節目,或製播具政治 敏感性內容之節目,此雖經觀眾多次投書抗議,亦未見公視審慎說明。公視未嚴守政治中立,致失行政、立法與社會信任,影響預算取得。董事長未積極協商取得公 眾信任,反倒果為因,假托為政治干預,發動利益團體與相關媒體進行詆毀與抗爭,置公視於空轉狀態,損壞公視之媒體經營倫理。公視管理不當,導致內部員工士 氣低落。員工提出之不信任投票與不適任調查均遭漠視與打壓,嚴重打擊公視專業自主與內部民主治理之精神,實有深刻檢討之必要。
怠惰
有關公廣集團的整合規劃,任期開始一年半期間,未有實質進展,沒有對內外一個規劃說法,任憑公華兩事業體自行調整體質,有違公股處理條例之特許精神,直至2009年7月才開始籌劃工作,同時忽視董事於9月要求先召開特會討論一年來之發展檢討需求,實愧對社會之託付
公共電視修法之工作雖從2008年起組成工作討論小組,然而一年當中沒有實質進展就無緣由擱置;董事長於2009年3月在卓新論壇指出,只需修一條經費條款最為務實,違背第三屆董事會以來之看法,此一輕忽態度顯有嚴重疏失,同時不符公廣集團之整體修法需求;
今年度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讓公視預算解凍一半,決議第一項強調建立公共問責制度;然依據第三屆董事會已決議的公廣集團公共價值評量體系作法,當於次 年一月開始進行前一年度之評量以展現問責精神,然至2009年8月未聞董事會對2008年度評量工作的執行情形,董事長疏於督導負責至為明顯
2009年11月有關新聞平台規劃之討論,公視新聞部具體陳述目前在華視合署辦公以來之諸多運轉問題,董事長於會中表達並未知曉,更遑論積極處理。 本於此屆董事會於2008年4月決議由董事長召開跨頻道協調會議取代集團執行委員會,同時依據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授權同為兩方之董事長,責任重 大,在此事延宕許久不為處理,顯然怠惰其職
2008年12月29日董事長簽署向公民承諾書,同時公開蒐集公民意見,期限至今已有數月,對公民提問無任何回應處理,違背向社會代表的承諾,十分嚴重
2008年12月2、4日董事會首次召開與員工直接溝通會,會後承諾將意見帶回處理並向會內說明回覆,至今也無聞任何說明,影響員工對董事會承諾的信心
【附件二】
針對2009年12月24日公視基金會盧非易、趙雅麗、程宗明、陳勝福、陳世敏、周建輝、林淇瀁等七位董事大賢,提出董事長不適任暨解聘案,共四大項23項主張,此案雖尚未能於公視董事會上成案討論,為正視聽,本人對此正式公開回應如附。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鄭同僚
2010元月3日
第一大項 違法
回應:
1. 本屆董事會初任有11席,2. 皆於就任時簽有【願任董事監事同3. 意書】,4. 有案可稽,5. 組成過程具合法 性。6. 依公視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7. 選出董事後如有出缺,8. 須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時,9. 始應即依法補聘之。10. 據此,11. 本會 歷屆董事如提出辭呈,12. 本會第一時間即函告新聞局。至於同13. 意董事請辭或增補出缺席位,14. 係屬行政院與15. 立法院之職 權,16. 因此,17. 本會董事出缺如果有補聘之需要,18. 亦係由該等機關辦理,而19. 非董事長之責任。
回應:
1. 公共電視受公視法保障獨立自主經營,2. 不3. 受干涉,4. 非循「5. 新聞局明文政策依據」6. 辦理。
7. 新 聞平台遷回東湖相關對8. 外說明,9. 其依據為2008年6月16日第四屆第六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及同10. 年6月26日第三次臨時董監聯席會議之決 議,11. 並包括管理團隊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與12. 現場董監事之討論。13. 公視董事會為合議制,14. 新聞平台遷回東湖之議,15. 並非董 事長一人可決。
回應:
公廣集團推動大新聞平台的計畫持續進行, 選擇在東湖中心進行公視、原視、客家、宏觀四個頻道的新聞協同 作業, 華視新聞團隊以網 路化加入合作,是本屆董事會在綜合評估之後的選項;決策過程是謀求公廣集團最大利益, 經得起各界檢驗。關於促進公視與8. 華視新聞整合議題,公視董事 會自2006年開始即有廣泛的討論,2006年7月甚至將 公視新聞遷往光復南路作業。然而 未及三個月, 兩公司新聞部同仁發生許多無法協同作業的事 實;當時公視的翁秀琪、方念萱董事,華視的巴正坤董事聯合進行了一項訪視並在2007年1月提出報告:(頁52):「 …平台運作迄今未能發揮綜效, 公 華視頻道喪失原有特色, 各節新聞製作人未能發揮功能,空間不 足、設備老舊, 官多兵少、人力配置失衡。加上公華視新聞部同 仁的新聞理念及價值不同, 工作習慣與特色有相當落差,且公華視新聞部仍屬不同組織,薪資、福利等各項制度無法統一,平台又以虛擬方式運作, 造成管理上諸多效能不 彰, 一線 同 仁相對 剝削感深重…」。
公廣新聞追求集團資源並發揮整合綜效,是符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之資源公共化精神;惟該條例並未規定公視基金會應該以何種形式進行。公視董事會仍是決策中心。
董事會為合議制,新聞平台遷回東湖之議,並非董事長一人可決。
回應:
親自出席之定義,為本會第四屆第十七次董監聯席會議時,依據現場討論意見而對當時之議事規則草案進行修正,詳可參逐字紀錄。此並非董事長個人意見。
第二大項 濫權
回應:
公視基金會董事或董事長,係依公視法明文保障為任期制,其精神在於保障獨立運作並維持公廣媒體之穩定經營,不受干涉。遍查公視法各條 文,確實無「重新改選」董事長之規定。再者,依公視法第20條規定,董事會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在法律未有修正之前,既然人數確已不足,則流 會係屬當然,何濫權之有?權利行使之合度與否、行事途徑之適當與否,只要依法而行,未有逾越,應屬可行;至於行事風格,則可受公評。此處或許是提案者「濫 用」濫權二字,而非主席對權利之濫用。
回應:
同前項。既已自然流會,無法續開會議。本人對於董事之聚會,要求同仁周到招待,但不得為逾越法制之會議協助。本人之作為並未違法,可受公評。
回應:
董事之「董事長不適任」提案提出時間為12月4日,僅有案由,未附說明;全案之說明至12月21日才完整提出。依本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第七條之規定,提案應於會議日十四日前送達議事單位彙整辦理。
其他治理相關提案及此處所謂之聯合提案,個別之案由及說明並不清晰,難確認其個別提案之完整性。
作為綜理會務之董事長,依循法規行事,維護議事運作之程序合乎法理,為職責所在,所為未有不當。
第三大項 失職
◎ 回應:
1. 2008年9月18日新聞局傳真台銀,要求HD成音系統暫緩開標,之後新聞局分別於9/23, 10/9來函公視,要求暫緩辦理多項標案,其中包括新聞採編播自動化系統與後製非線性網路無帶化系統標案。新聞局於期間亦電告本會,計畫全面緩辦。至此公 廣兩年計畫之設備購案全面開始暫緩辦理,非僅數位資料庫之購案停辦。
2. 之後新聞局召開由業界組成的諮詢小組會議,僅就計畫規格與規模要求縮編,也因此使公廣計畫持續延宕無法執行,使得兩年公廣計畫整體執行率偏低,直至98年 12月25日雙方確認修約用印完成可再重新啟動。然新聞局從未在任何來函中指稱因數位資料庫更改設址地點,故全面凍結計畫辦理。
3. 本人再次強調,如果提案董事欲就大新聞平台建置地點,與東湖三棟大樓空間調整案兩項決策提出覆議,請循正式的議事規則提案,否則一味不實指控將對本屆董事會的決策模式產生不信任與傷害。
◎ 回應:
1. 2008年10月正是立法院凍結本會4.5億元預算,本會努力化解立委諸公對公視的不信任。國內外媒體關切台灣公共廣電是否能獨立運作發展,總經理於研討會中陳述當時情境;惟媒體有報導撰文的自主性,讀者各自解讀
2. 本案本人曾要求總經理於董事會上說明,經董事會瞭解。董事會依例每年進行總經理績效考核,自有公正、是非分明、全面性針對專業經理人的評量。
3. 此外,依據公視法,新聞局為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但非公視基金會之上級行政機關,依法不得干預公共電視之營運。總經理於PBI年會的發言係為維護公共電視之基本精神。董事會於討論後,公視基金會於97年11月26日函復新聞局說明。
◎ 回應:
1. 公視基金會多年以來自有專業、嚴謹且透明的財務稽核程序,每年所有財務報告均需經過監事會查核,及外部不同之會計師簽證與稽核後,並提報該年度事業計畫決 算收支報告至新聞局、立法院,審計部並固定於次年度來本會實地查核相關財務執行情況。這多項查核監督的程序,除了確保公視基金會對公眾負責的營運效率外, 其目的也保障公視基金會獨立自主、不受政治力干預之經營。
2. 對於公視在2008年因預算半數遭到立法院凍結,該年度6月起公視就積極提供現金運用情況的相關資料給新聞局,但預算遲未解凍。12月公視財務危機浮現, 新聞局派員到公視查核帳務,雖與過往慣例不合,但本會仍以禮接待,並配合提供資料。乃新聞局人員從早上查到下午,且要求查核細部項目,至此,為維繫公視獨 立自主經營之精神,並避免破壞主管機關對公視之信賴保護,鍾執行副總遂請新聞局執行人員停止查帳,並請其以公文來函說明查核之法源依據,否則是對本會董監 事會治理的不信任。
3. 新聞局查帳事件原委如前揭,至於今年新聞局主導修法事宜,增訂第三十五項條文,是否僅單純因此事件之故,或因其他意圖,恐非外人能加以正確揣測。本會從董 監事會、經營團隊到全體同仁,應針對公視法規範公視獨立自主營運之基本精神,審視相關修法方向與內容,如有抵觸者,同聲予以駁斥與譴責,方為此議題應聚焦 之重點。
◎ 回應:
1.依公視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視基金會。又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總經理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公視基金會。則董事長與總經理 依前開規定代表公視基金會,維護公視基金會經營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之基本精神,不僅於法有據,對於公視之形象,更有正面之提升。
2.且董監事會於12月10日發表一份共同聲明,其內容與登報之公視基金會聲明大致相同(見http://web.pts.org.tw/~web01/petition/ans.htm ),顯見董事長與經營團隊並非獨斷之行為,與指控不符。
◎ 回應:
1.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公視法第27條明訂公視需制訂「新聞製播公約」,董事長或總經理均無法干涉新聞節目製播之內容,而公眾對於節目有任何意見,均可循申訴辦法流程向公視反映。
2.「全民搶救公共電視大遊行」是由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共同發起 (見公督盟網站 http://www.ccw.org.tw/?p=978新聞稿2008/12/21)。遊行訴求國會應儘速解凍四點五億元捐贈公視的預算,反對政治黑手干預公視經營,遊行活動包括80個民間團體和影視藝文人士等。
3.高達三千人的支持參與及17萬餘人網路具名連署,彰顯公眾支持並捍衛公共電視獨立自主之營運,反對政府力量介入公視節目之製播,何以說 公視以選擇性態度面對公眾與立院關係?面對公視97年一半預算遭凍結,到98年都尚未解凍,在此最關鍵的危機時刻,如果公視團隊還不站出來捍衛公視法賦予 公視獨立自主運作的價值與精神,豈不才是“有違誠信自失立場,焉能符合公益,站立得穩”?
◎ 回應:
本屆董事會對於公視節目規劃有非常深的期待,因此延聘內外部專家、部份董事、與公視相關部門主管組成「節目諮詢委員會」,不定期開會互動,希望公視新節目策略能為台灣文創產業帶起示範作用。
2009年5月,公視在前一個年度預算解凍之後,即著手規劃追加預算投資於製作創新又具創意的節目。並在5、6兩月召開密集召開節目諮詢會 議,董事們請總經理將企劃案送進7月份董事會討論,惟本案迄今沒有決議。董事會無法決議之因,是對本案的慎重與討論,但遍查會議紀錄,未見關於公視第四季 財務需求預估報告,作為評估依據之決議。
本人再次呼籲,本案為投資公共電視內容的大型企劃,關乎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支持公視的藝文界人士和喜愛公視節目的觀眾,對公視製播的內容多有期待,請董事們儘速討論本案,作出決議,交由管理團隊執行。
◎ 回應:
再次強調,2008/6/16本屆第六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公廣大新聞平台在東湖地區推動與建置仍然有效。如有董事們反對本決議,應依議事規則提出覆議。一再地指責管理團隊,只是打擊士氣,也招致組織內外人士質疑董事會的議事效率。
2008/12/8,第12次董監事聯席會,確由我本人主持,在第四點決議中提到:公視大樓整體空間運用規劃案目前暫緩進行,除因原客宏觀頻道三項標案之變數外,4.5億法定預算尚未解凍,亦恐影響明年募款,因此將待上述情況較明朗後,再討論小規模搬動的可能性。
2009年9月新聞局來函同意公廣數位計畫放行。新聞自動化標案重新啟動,建置地點如未再更動,設備將在東湖公視B棟1~4樓交貨並開始建 置。與此案相關的東湖三棟大樓空間調整案,是維持原案或再提小規模的計畫,本人也多次請董事們討論,並在相關議題的談話會中已進行溝通。
小規模搬動方案,原訂在12月董事會中報告,結果仍是流會。對此溝通說明之過程,與「委任管理」有何關聯?
◎ 回應:
公視基金會董事之選任與解聘是主管機關新聞局的職權。當遇董事辭職時,本會第一時間去函新聞局,新聞局處理結果會再以正式公文, 告知本會某某董事辭職生效日。立法院與行政院依公視法第13條規定可辦理增補董事,不必事前告知本會。因此,董事席次之增補,本會是被動者。提案人針對本 會原住民族董事辭職乙事與後續發展,本會依法無權干涉。
◎ 回應:
1、依據公視法以及本會「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年度考核辦法」,總經理之聘任與適任考評皆為董事會共同議決事項,董事長有建議權,唯其結果非董事長一人能決定。
2、有關「工會信任投票」一事,相關資料經董事會專案小組收集後,皆已併入98年4月6日第四屆第八次臨時董監事聯席會議資料中,供當日董事會參考,作為總經理年度考評參酌資料。
◎ 回應:
1. 按第四屆董事長與總經理選舉過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學者個人之質疑,應提出具體事證。相對於本會第4屆第2次增聘董事之程序瑕疵,已為監察院公開明文糾正「未臻完全合法」乙節。
2. 至於本會製播節目是否有公視法第36條至第46條之情形,自得依循本會相關之節目或新聞申訴辦法處理之。不具事實證據力,便逕行指摘公視新聞未嚴守政治中立原則,不僅不當,且容易對於新聞部門造成寒蟬效應。
3. 公視法第一條明文揭示立法目的之一為「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公視製播政治議題類型之節目,只要是嚴守新聞製播專業之原則,秉持中立客觀之態度,都具有促進 民主社會發展之功能與價值。提案董事質疑公視不該製播「具政治敏感性內容之節目」,恐為自我限縮與約制,違背了公視法賦予公視新聞節目製播的積極意涵,也 違反民主社會之基本價值?
第四大項 怠惰
◎ 回應:
今(2009)年3月22日召開之董監事交流會議,就有關公廣未來發展討論,決議:民股未買回前,公華視進行低度整合。董監事交 流會議之會議紀錄於今年4月13日舉行之第十六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中確認。今年6月,新聞局告知本會原持有逾71%股權之中華電視公司展開非公股買回作業。 今年9月第二十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成立集團發展策略規劃小組,由鄭董事長任召集人。規劃小組於11月9日舉行之第二十三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中提出集團策 略規劃建議專案報告,會場意見表示,希望此報告於董監事共識營中討論,惟該次會議因出席人數無法形成有效決議。
◎ 回應:
公視法修法討論小組於2008年6月第六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報告,會場意見為:研判修法之適當時機再行對外推動。然而,本 會97年度半數法定預算(4.5億元)之解凍歷程未臻順利,本會執行之兩年計畫又於9月遭新聞局通知無預警暫緩,迄至2009年4月該筆預算解凍止,本會 經歷空前政治壓力。公視基金會在如此氛圍下推進不易,侈言修法?若僅就經濟、效率而言,本會所經歷最為迫切之經費與原視客台宏觀為標案之問題。此項可藉由 修正公共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的關鍵條文解決之,亦即修法討論小組於第六次董監聯席會議之報告重點,也是最為務實的堅持。公視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至為關鍵,可 視為本階段應全力一搏的焦點。雖說如此,並不代表無需處理或者放棄對其他章節與條文之修正討論。
◎ 回應:
第四屆第十二次董監聯席會議中於2009年12月8日未及討論之公共價值評量委員會相關事宜,於12月10日舉行之臨時會議中議 決由彭文正董事擔任該委員會之召集人。公共價值評量作業要點於2009年4月第十六次董監聯席會議中修正:董事會應於當年度12月底前成立公共價值評量委 員會,並於「次年底」前完成評量作業。公共價值評量委員會名單於2009年6月第十八次董監聯席會議中提出,決議修正後徵詢意願。次月會議雖提出,但因人 數不足未確認,至9月之第二十一次會議方予通過確認。
◎ 回應:
公視新聞部在華視期間,董事長促使下列重要事項完成或持續有效執行:
由華視新聞部製作中心全程協助公視新聞部製播任務。包括手語新聞,中晝新聞,暗時新聞,有話好說, 公視晚間新聞以及新聞報等。 公視新聞部因未 配置地方記者,原先還需向TVBS購買新聞,搬遷至華視之後, 節省經費, 由華視提供。公視開播中晝新聞,暗時新聞, 新聞素材大量採用華視台語新聞。
華視資料中心擁有三十多年珍貴新聞資料,提供公視新聞製播新聞使用。華視工程部協助建置B2攝影棚。
公 華合署辦公之後,購買外電皆以集團名義洽談,節省經費。華視微波中心可收友台訊號,公視亦經常利用,提高新聞效率。 重大天災或意外事件,華視全台佈點的 新聞資源,包括畫面和傳輸設備,皆提供公視使用。梳化妝及採訪車因為公華聯合採購,降低成本。華視中部中心南部中心提供公視合署辦公場地及設備。 公視新 聞部先後增租華視大樓十樓辦公空間,適度解決空間問題。
◎ 回應:
2008年底簽署公民承諾書後,本會由本人帶領先後已至九縣市召開公民座談會,會議紀錄皆上網,所有與會公民意見亦經公行部彙整後交經營團隊辦理,並報備董事會,更有公開資訊網頁,公布相關訊息,絕非提案內容所謂「無任何回應」。
董監事與員工之溝通會相關意見,董事長於2008年12月10日舉行之第十二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致詞時進行報告。其中,有關總經理與副總經理之考核已進行,至於人力規劃及建立主管退場機制,交由管理團隊持續規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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