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pril 13, 2014

【轉】台北市長參選人馮光遠競選辦公室針對「411事件」聲明稿

原文出處

411 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來得快,去得也快,於是許多深層意義恐怕就在這樣的短時間內,被輕易的掩飾代換掉,因此我們必須要加以耙梳,讓整件事情的民主意義彰顯出來

之所以引發 411 群眾路過並包圍中正一分局,最根本的原因,在於中正一分局409 聲明,依照集遊法規定,廢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的集會許可,並且宣布對於公投盟日後之集會申請將不予許可。中正一分局的聲明根本已經違背了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遊行表達意見的權利,這才是人民走上街頭路過的主因。318 太陽花學運清楚揭示維護民主法治的價值,在此也可以看到出關播種的效果。

中正一分局做出違憲的行為之後,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在議會回覆議員高嘉瑜質詢時,表示該負的責任他會負,他不會逃避違法違憲之責。問題是,方仰寧既然要扛下這違憲責任,在他扛下的同時,他也已經失去擔任警察職務的立場。警察所被賦予的權利,來自於憲法所揭示的民主法治價值,在這憲法下存在的政府,最主要的義務就在於維繫憲法的原則。當身為政府機器的警察竟然公然宣告違憲時,本質上已經失去了擔任公務職務的正當性

這是 411 路過包圍中正一分局的合憲性與合法性的意義。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解釋文中便明白寫道:「因臨時性、急迫性事由而為集會遊行,不需事前申請許可甚至報備。」看過這解釋,大家應該更清楚411 事件的重要性與正當性。

因此,我們認為,指責人民包圍警局乃違背民主法治的行為,是去脈絡的幼稚意見,尤其是在太陽花學運受到各界肯定後,這樣的指責與批評,更顯得可笑。太陽花學運所抗議的,是馬政府的服貿黑箱,批判的層次落在不合法制,這已經受到肯定,所以,為什麼在更嚴重的違憲行為上,卻會受到批評呢?在時間點如此接近的兩個事件當中,本質上人民所反抗的,都是政府的非法行為,然而我們卻看到截然不同的價值判斷,這顯示出社會對於民主法治概念的模糊與茫然。

人民維護憲法所主張的民主法治原則,是中正一分局與方仰寧被包圍的原因。相同的,當台北市長郝龍斌指稱 411 是「一次嚴重的違法集會」時,我們可以清楚看出,台北市長無視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解釋文的顢頇與無知。411 事件本質上完全符合了釋字第 718 號解釋的要件,而台北市長郝龍斌竟不經法院裁定,就指為「嚴重的違法集會」?什麼時候台北市長也兼任法官了?而當郝龍斌竟然還說出「會依法送辦絕不寬貸」時,我們就更要接著要求他,聲言捍衛民主法治的郝龍斌,請你放下家父長式的恐嚇態度,回歸憲法所規定的價值,即,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以及民主法治的原則。

我們認為,一個人不論擔任任何政府職務,不管是總統、市長、警察局長,維繫憲法價值是不可打折的,因為這些職務的權力都來自於憲法賦予。因此,當有人想要擔任這些職務時,就得被檢視與批判其思想是否合乎民主法治的憲法價值。

職是之故,當丁守中說,如果自己是市長,將不會批准方仰寧的辭呈,否則以後沒有人敢在第一線維持社會法律秩序。他也認為,依法行政的方仰寧不需要辭職,很多人基於統獨立場是過頭了,加上在臉書、網路,有很多人發起支持方仰寧的活動,這代表沉默大多數對社會秩序的支持。此時,我們不得不跟丁守中說明,丁先生,你口中所謂的社會法律秩序,已經被方仰寧親手給毀棄了,因此,你不只要批准方仰寧的辭呈,甚至於(如果你是市長)要在第一時間就解除方的職務。而且你必須明白,不管立場是統或獨,其表達權利都在憲法所規定的價值下,更不要說,你得搞清楚,411 事件不是統獨意見的表達,而是對政府違憲的反制。

另外一位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說,「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概念就是法治,法治國家的原則就是要尊重法律的規定,這點非常重要,否則國家都由不守法的人來主導,將對國家造成很大的衝擊。」我們首先感謝連勝文的意見(雖然這只是基本概念),法治國家的原則如果是尊重法律的規定,那麼,連勝文你怎麼看待違憲的中正一分局跟方仰寧

如果你連勝文不認為中正一分局以及方仰寧本身已經先把法律原則踐踏在腳下,如果你不認為包圍中正一分局的人民,是在捍衛憲法的價值,是的,「國家都由不守法的人來主導,將對國家造成很大的衝擊。」這一點,我們光從馬英九政府的作為來看,就已經夠清楚了。

我們不需要多一個方仰寧,我們也不需要多一個郝龍斌,我們更不需要多一個丁守中,以及,連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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