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21, 2011

共業?

在正式上課前的閒聊中,T 提到了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對於日本震災及海嘯的發言,S 引述了其內容,石原提到了日本人道德的敗壞,包括數百件人瑞子女隱瞞親亡以詐領養老年金的事件,石原認為海嘯是為了滌罪云云。

H 對此提出反論,她認為,即使海嘯地震是為了滌罪,但畢竟缺乏針對性,敗德者可能毫髮無損,無辜者卻可能或傷或亡,T 於是以「共業」來看待這情況,說道:一如制度上所謂總統國務機要費的問題,必須一同承擔。

很有趣的一點是:T 及 H 都是基督徒。

回來後,仔細一想,深深覺得任何把苦難賦予特殊目的的言行,其實都十分地危險。以基督教信仰來說,表面上,舊約的神似乎是個以「族群/民族」為賞罰尺度的神,祂揀選以色列族,並不時要求在戰爭中,將某個族群完全滅盡(例:撒母耳記上 15 章);相對,新約的神則將眼光放到個人之上,揀選的界限,不再以某個族群來區劃,其看待個人仔細的程度,耶穌甚至以到達每一根頭髮來比喻(馬太福音 10 章 30 節);但,這樣一條舊、新約的分界,其實並不絕對,以舊約來說,仍不乏對個人的注目,比如:上帝對以諾、挪亞、亞伯拉罕、以撒、約伯及大衛等的個別施恩,乃至當上帝決定將所多瑪城不分男女老幼要一盡剿滅時,也還垂聽亞伯拉罕的一再懇求,為了當中少數的義人,而一再從全殺的意念反悔(創世記 18 章),從這個角度上來看,要說基督教的上帝,是個因為罪惡,就不分青紅皂白大開殺戒的主宰者,似乎也不盡然。

當然,聖經本身就是多所矛盾的,也因此,不贊成者,依舊可以舉出許多反例(比如:大洪水將世界毀滅,難道挪亞一家以外別無義人?)這點,我也無話可說。

我想說的只是:如果人相信大自然及萬事萬物的背後,有某種意志或規則的執行,那麼,最好是相信那個意志的主體或規則的內容,是全然良善、全然公正、全然知悉的,任何有神論或因果論者,如果反駁此一基本假設,似乎都難以避免一種虛無主義的傾向,設若,這世上根本沒有最後的一道防線,也沒有什麼究極的道理,一切,只是自然的、隨機的運作,或者,是有瑕疵的運作,那麼,那樣的信仰,要如何避免援引無神論者、唯物論者的學說?無神論者或唯物論者既有其思想體系,包括個人及群體倫理,及其最後依歸,一個多多少少盲目濫殺的主宰,與沒有這個主宰,到底相差幾何?

我很懷疑,對於「罪惡共同承擔」、「群體中的無辜者受害亦不妨為群體滌罪」的思想,事實上,是一種古代部落封閉社會的思想殘餘(個人只是群體的工具、以活人獻祭等等),如果這推論無誤,那麼也難怪這種集體性的脈絡放在個人主義的思考之下,會顯得那麼地荒謬、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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